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jù)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30號、2013年第19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